發布日期:2017-04-0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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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珠海鼎諾財務-珠海優秀的財務代理
最低注冊資本金概念:
2006年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資本金為3萬元。
原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為500萬元。特殊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對最低注冊資本金有較高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國家對注冊資本的分期繳付制度:
新《公司法》修訂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繳付資本制。
第一,允許股東首次繳付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第二,關于出資形式方面,除貨幣外,把過去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擴大為“知識產權”,這就包含了著作權、版權等智慧財產權,并且增加“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為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其他種類的有價財產的出資如采礦權、股票等有價證券等預留了法律的空間,對過去限制技術出資不超過注冊資本20%的規定,修改為以貨幣出資的部分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珠海和橫琴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2013年珠海商事登記出臺,允許采用注冊資本認繳制,當公司設立的時侯并不需要辦理驗資手續,而是在公司章程里由全體投資人約定資本認繳和驗資時間,以此培育企業誠信觀念,也可大大減低企業初期的創業成本。
對抽逃注冊資本和處罰的規定:
一、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企業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后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采用利潤“先后分配”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二、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抽逃資金行為購不上犯罪的,除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增資減資規定:
公司需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減資: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服務流程
橫琴注冊公司的完整流程:客戶提拱資料→簽署代理協議書→公司名稱核準→起擬設立文件→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辦理****備案→辦理國地稅務登記→協助辦理銀行開戶→交接客戶驗收→后續服務包括財務代理和秘書等事務。
服務規范
經我公司專業工作人員初部審核資料齊全,從辦理公司名稱核準,到領取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約為3-5個工作日。其余就是辦理:刻制公章、國稅和地稅證等后續流程,總共為10-12個工作日,我公司可代理加急服務和協助銀行開戶等事務。